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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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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加工贸易|未向海关备案委托其他公司加工蓝湿牛皮料件=罚款54万!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公司,在执行一项加工贸易项下业务时,由于经办人员疏忽,没有办理海关手续就把部门料件的加工业务交给其他公司去做了,请问这违法吗? 答:构成违法,有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能构成违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贵司的行为属于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的违规行为,有可能会被海关处罚。 典型案例:经J海关调查确定,2019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17日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当事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海关备案,擅自将编号为、 、、 、 、共六本手册项下保税料件共计.05平方英尺蓝湿牛皮外发至某皮革有限公司进行加工。该过程中当事人与某皮革有限公司签订了车间租赁合同以及委托加工合同,实际生产仍由某皮革有限公司执行,双方商定按照一尺皮1.2元人民币进行加工结算。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的违规行为。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共计.05平方英尺蓝湿牛皮。上述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已经全部运回当事人。经关税部门计核,货值5407.万元,涉税761.5474万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需遵循严格的海关法律规范要求。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根据该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根据该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例中,当事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 、 、六本加工贸易手册时,未经海关备案即委托某皮革有限公司加工上述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蓝湿牛皮并实际完成交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构成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综合上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J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4.1万元。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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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报关程序、进口报关程序、设备报关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报关程序 1、备案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合同应当是订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加工贸易协议,单独的进口设备合同不能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备案。 ★加工贸易设备备案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立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立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是出口产品。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如下: (1)凭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批准件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申请手续。 (2)主管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批准件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准予备案后,核发登记手册。 ★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有效期一般为1年,1年到期前,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一般为1年,可以申请延长4次。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不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的范围,因此不需要设立台账。海关可以根据情况对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收取相当于进口设备应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证函。 ★不在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里订明的单独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及其零配件、零部件不予备案。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程序 进口 ★企业凭登记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登记手册验放。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进境时免进口关税,不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有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可免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申报时,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栏填“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 ★对临时进口(期限在6个月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模具、单台设备,按暂准进境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报关 1、含义 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境外厂商,免费(不需境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必须是不作价的,可以是由境外厂商免费提供,也可以是向境外厂商免费借用(临时进口不超过半年的单件的模具、机器除外)。 2、范围 加工贸易境外厂商免费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如果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海关不能受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除此以外的其他商 品,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免税进口的申请。 3、特征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加工贸易生产设备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境后使用时一般不改变形态,国家政策不强调复运出境;保税加工货物是加工贸易生产料件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境后使用时一般改变形态,国家政策强调加工后复运出境。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保税货物管理,特定减免税设备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在进口放行后需要继续监管。
2022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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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7
中国商务法规
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十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七条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八条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二十二条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九条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对外贸易法制,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五条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关税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六十三条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对外贸易法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六条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四条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第七十五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十七条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八条海关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查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八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022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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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改革开放40年海关执法护航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编者的话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肩负着监管、征税、缉私、统计及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重要职责,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和主权的象征,与国家、民族命运息息相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海关恢复征收关税和编制海关统计,各项工作重新走上正轨。1994年9月,海关开始履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从首建制度到赢得世界性赞誉,中国海关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门筑起了一道知识产权保护防线。1999年,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组建,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两种手段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走私斗争。 进入21世纪,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海关继续加强现代化建设,推动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建成“耳聪目明”的智能型海关。当前,海关管理职能进一步向口岸反恐维稳、促进贸易便利与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职能延伸和拓展,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改革开放40年 海关执法护航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法制日报记者 蔡岩红 引言 一艘缉私艇,静静停靠在中国海关博物馆的展位上。 虽然,这艘退役多年的缉私艇外表平淡无奇,但它却见证了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也见证了中国海关把好国门的执法历程。 改革开放40年,海关业务发展给出了靓丽数据。 海关查获走私案值,从1980年的0.5亿元人民币到2017年的491亿元人民币,增长了908.8倍。 截至2017年年底,海关累计查获侵权货物25万批次,涉及货物数量21亿件,货值54.2亿元;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6.5万件,共有104个国家和地区的1.5万家企业从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获益。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海关与时俱进,守好国门,为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去过中国海关博物馆的人,大都会被那艘长58米、宽7.8米的“海关902”缉私艇所吸引。 这艘艇不仅战功赫赫,查获过近千起总值3.4亿元的海上走私案,而且还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见证者。 1992年1月23日,邓小平同志搭乘此艇从深圳到珠海,途中在艇上畅谈了著名南巡讲话的部分内容。 我国40年的改革开放,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1978年到201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从206.4亿美元提高到4.1万亿美元。海关处于国家对外贸易第一线,在遏制国际贸易中的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组建缉私警察队伍 遏制大规模走私维护经济秩序 20世纪80年代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手表还算是奢侈之物。一块“上海牌”手表价值120元人民币,顶上一些人半年的工资。就在上世纪80年代初,南方沿海地区突然冒出一些走私货物市场,兜售便宜且具有多种功能的电子表。这些电子表,都是通过走私渠道进入国内市场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调整、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整个国民经济活跃起来,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通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经济立法和管理工作跟不上,走私活动泛滥起来。”20世纪80年代时任海关总署副署长的宿世芳曾撰文回忆。 那时,广东、福建、浙江三省部分沿海地区出现群众性走私现象,港澳台地区专营走私船在沿海活动频繁,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公开的私货集市。据不完全统计,1980年仅福州、厦门、黄埔、汕尾、大铲5个海关(分关)就查获走私手表11.6万余只、收录两用机5000多台、电视机800多台、布料13万余码,还有大批的洋杂物品等。 1981年,国务院成立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国打击走私工作,先后4次召开全国打私工作会议,组织实施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 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部署,将查缉走私列为工作重点,召开3次全国海关查私工作会议,恢复在沿边沿海非设关地的缉私工作,陆续在沿边沿海海关重建海上缉私船队和陆上缉私队,积极打击走私。群众性走私势头被很快遏制。 1985年到1998年间,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原来的国营、集体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政策。此时,一些单位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开始参与走私,案值巨大,其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广东湛江“9898”案和福建厦门远华案。这些走私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扰乱了国内市场,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 1984年至1991年间,仅全国海关查获的法人走私案件就达9059起,案值22亿元,案值占同期总案值近六成。 基于严峻的走私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在1998年7月召开全国打私工作会议作出三项重大决策:改革缉私体制、在海关组建缉私警察、权力部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1999年1月5日,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正式成立,后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我国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公安部门的一个新警种——缉私警察诞生。海关缉私警察组建后,拥有了刑事执法权,解决了长期以来对走私犯罪刑事打击力度不足的状况,这是打私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以前海关没有刑事执法权,有的走私分子很嚣张,他们不怕罚款,有的被海关查获后,还希望办案人员赶快结案,以便抓紧时间再去走私,将损失补回来。而海关缉私警察组建并拥有刑事执法权后,走私分子闻风丧胆,因为他们最怕追究刑事责任。”时任海关总署缉私局局长的金时锋说。 很快,走私分子尝到了缉私警的厉害。 “1999年4月20日,当时我们下属的惠州港缉私支局在徽州港码头查缉一个红油走私案。当时只有3名缉私警,走私分子有20多人,手持木棒、石头进行围攻。在这种危急情况下,一名缉私警手持微型冲锋枪,对天空打了4枪。这一下子把走私分子震住了,最后人赃俱获。”深圳海关缉私局蛇口分局局长陈代清曾回忆说。这是“中国缉私警察打响的第一枪”。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批示:“打得好,还要狠狠地打。” 1999年,海关缉私警察组建的第一年就抓获走私分子3000多人,而当时海关缉私警察总共只有3077人,平均每人抓获一名走私分子。当年海关税收从1998年的879亿元,猛增到1590.7亿元,一年增长了81%。 1999年至2008年,缉私警察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12712起,案值1521亿元,抓获走私犯罪嫌疑人32578人,并参与引渡赖昌兴回国认罪服法,持续有效地遏制了大规模走私势头。 高密度集群式打击 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健康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极大压缩了走私空间。然而,走私带来的暴利依然让不少人甘愿铤而走险。从口岸到海上,海关缉私力量与走私分子的较量从未停歇。 进入新世纪以来,走私对象发生了变化,不仅是各种工业产品,夹藏在走私船舶和货柜里的,还有农产品,甚至各种废物垃圾。走私带来的危害不仅是扰乱国内市场经济秩序,还直接影响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一系列新课题、新挑战摆在中国海关面前,回应这些课题和挑战的是一系列有针对性、高密度、集群式、全链条的集中打击。 2012年,海关总署集全国海关之力,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群众健康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活动和不法行为。这一被称为“国门之盾”的行动,部署开展19个专项行动,立案侦办涉嫌偷逃税额千万元以上的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80起,全年查办各类走私案件数创近10年来新高。 次年对外贸易法制,10个直属海关联合破获一起特大走私农产品系列案,涉案走私花生多达13万吨,相当于我国花生主产区一个种植大县一年的花生总产量。由此可见,农产品走私活动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危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 农产品走私势头引起中国海关高度关注。大量农产品走私不仅偷逃应缴税款,还冲击国内相关种植业、加工业。2014年,海关总署部署全国海关集中开展打击农产品走私“绿风”专项行动,行动持续了整一年,查获农产品走私犯罪案件638起,案值379.6亿元。 就在海关查获特大农产品系列案的2013年,中国海关向“洋垃圾”亮剑。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各种旗号,从国外非法进口电子垃圾、生活垃圾、工业矿渣等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给环境卫生等带来严重危害。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2013年,海关总署决定开展为期十个月的“绿篱”专项行动,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监管和打击“洋垃圾”走私。其间,在海关总署统一指挥和广东分署的具体协调下,广州、大连、天津海关缉私局开展大规模缉私行动,一举摧毁一个跨国、跨地区的特大走私团伙,查明这一走私团伙自2013年以来共走私电子垃圾72000多吨。 阻击“洋垃圾”的战役持续进行。 2018年5月22日凌晨6时,在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的指挥下,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2018”专项第三轮集中行动在广东分署和25个直属海关参与下,在北京等17个省(区、市)同步开展收网行动,其间出动警力1291人,这是近年来海关开展的最大规模打击“洋垃圾”走私集中行动。 仅2018年上半年,全国海关针对“洋垃圾”走私开展了3轮集中打击,共刑事立案25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9人,打掉走私犯罪团伙81个,查获各类走私废物21.7万吨,查证走私废塑料、废矿渣、废五金共93万吨。 过去10年间,中国海关缉私部门共立案侦办走私固体废物、化学品、破坏臭氧层物质等犯罪案件700多起,查证各类固体废物237万吨,破坏臭氧层物质9700吨。 2017年9月,中国海关缉私局获得亚洲环境执法奖的机构奖,时任局长刘晓辉获个人奖。这是中国海关缉私部门首次获得这一奖项。这一奖项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设立,旨在表彰和奖励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亚洲组织和个人。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助力国内企业突破侵权困境 在打击走私的同时,中国海关肩负起另一项重要职责——知识产权保护。如今,这项工作成为海关护航改革开放的另一战场。 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是从打击走私盗版光盘起步。 在浙江义乌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示中心,存放着一件极不起眼的展品——CD光盘,其表面已无光泽,且有不少划痕。 “这可是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史上堪称‘镇馆之宝’的物件。”义乌海关知识产权科副科长潘登告诉记者,这是一张盗版CD的母盘,是我国海关在查获的第一宗侵权案中截获的。 1994年9月6日,深圳海关所属皇岗海关在快递渠道查扣了包括母盘在内的4750张盗版CD。中国海关阻击侵权假冒的工作就此展开。 1995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同年,海关建立备案制度,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照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得知海关启动申请备案后,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6年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备案申请。 当时,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正面临侵权危机。 “改革开放初期,‘银河’可以说是上海乃至中国纺织品出口的一面旗帜。”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龚培德回忆说,1985年“银河”商标产品年出口量达到1.3亿美元。“银河”牌棉涤纶布畅销国际市场后,假冒侵权产品也随之而来,致使“银河”牌商标被迫退出美国、欧洲一些国家等市场,年出口量一度跌到3000万美元的谷底。 “由于当时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对侵权行为没有针对性地打击监管,上海纺织的困境也是当时国内自主品牌困境的缩影。”上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负责人说。 受理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知识产权备案申请后,很快上海海关打响头炮,查获两起假冒“银河”商标案件。全国海关也展开了严密监控,先后查获假冒“银河”系列商标的出口侵权案件50多起。如今,这家企业已突破假货包围,在国际市场保持稳健发展步伐。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进出口贸易提速,更多国内企业走出国门,进军国际市场。在这一过程中,更多企业遇到了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曾遭遇的问题,也获得了同样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自1995年10月建立备案制度到2017年,海关总署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已达6.5万件,其中涉及自主知识产权已累计达2.3万余项。依备案,2008年以来,全国海关累计扣留侵犯国内企业知识产权货物数量超过2亿件,约占海关查扣全部侵权货物的12.5%,2016年、2017年扣留侵犯国内企业知识产权货物数量分别占当年全部扣留侵权货物的18.2%、32.4%,呈显著上升态势。 近年来,中国海关加大对我国企业自主品牌保护的力度,开展了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塑计划“龙腾”行动。 在2017年海关总署开展的“龙腾”行动中,海关对确定的150家国内重点企业2000多项知识产权实施重点保护。其间,全国海关共扣留侵权货物311万件,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7442万元。 参与这项行动的企业普遍反映,海外市场得到显著净化。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欧洲市场占有率同比增长100%;安琪酵母、上工申贝、湖北仙光日化等企业在境外市场占有率均有10%至30%的增幅。 在实施重点保护的同时,海关紧跟时代潮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多措并举提升执法效能,着力提高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精准度。为防范侵权行为人通过变换出口申报地的方式逃避海关知识产权监管,在珠三角、长三角、海西、京津冀等地区海关建立知识产权区域执法合作机制,通过强化信息交流、情报共享、案件协查对外贸易法制,着力防范侵权假冒商品口岸漂移。 目前,中国海关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关建立了合作机制。2015年9月,国际刑警组织授予中国海关“国际知识产权犯罪调查合作奖”,以表彰中国海关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方面的卓越表现。目前,4000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在海关总署办理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结语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海关的发展紧紧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 1999年,海关确立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工作方针。2002年,海关确立“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工作方针。2011年,海关提出“把好国门,做好服务,防好风险,带好队伍”工作总体要求。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海关与时俱进,始终为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共赢保驾护航。
2022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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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海关副关长大搞权钱交易被双开20天后,共事另一副关长落马
10月19日,青岛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张道虎被查。继青岛海关原党委委员、副关长柳伟被双开20天后,青岛海关又一副关长落马。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消息:青岛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张道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潍坊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20天前的9月28日,“70后”青岛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柳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通报,柳伟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等。 两名副关长半年里接连落马 今年56岁的张道虎,1965年6月出生,山东烟台人,大专学历,他在海关系统任职33年。 张道虎。资料图 张道虎早年曾在大连海关工作了26年汕头海关货管科相关人物相片,曾任大连海关关税处处长3年多,后调任大连海关所属丹东海关党组书记、关长3年半。 2014年7月,张道虎调任海口海关,任职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关长两年多。 2016年7月,张道虎调任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关长,2019年11月开始任黄岛海关党委书记、关长,次月跻身青岛海关党委委员。2020年11月升任青岛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副厅局级)。 20天前的9月28日,“70后”青岛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柳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柳伟与张道虎在青岛海关共事近5年。 柳伟。资料图 柳伟,1971年7月出生,辽宁宽甸人,研究生学历。他早年在海关总署工作,后在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挂职,2005年6月调回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任法规管理处处长6年,2012年4月出任兰州海关副关长, 2016年12月调任青岛海关副关长,今年4月7日在任上落马。 “双开”通报称,经查,柳伟违反政治纪律,参加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购物卡;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公权私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效率寻租”是海关领域腐败的显著特点 去年以来,海关领域的反腐力度进一步加大。除了青岛海关,汕头海关、海口海关、乌鲁木齐海关等均有官员落马。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通报,在“组地关”协作配合机制下,2020年全国海关纪检监察机构共立案185件,处分185人;全国海关共有18人主动投案、30人主动交代问题。 海关领域腐败存在哪些特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曾刊文详细分析。 “效率寻租”是海关领域腐败的一个显著特点。 地处新疆西北部的霍尔果斯口岸是中国西部历史最长、综合运量最大的国家一类陆路公路口岸。2000年11月至2016年11月,乌鲁木齐海关原二级巡视员赛铁尔汗在霍尔果斯、阿勒泰、伊犁、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进出口检验检疫、工程项目招投标、干部职务晋升、岗位调动等方面,为16名私营企业主和伊犁、霍尔果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4名干部提供帮助,先后索取、收受上述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00余万元。 “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通关速度和企业利润紧密挂钩,越快通关,越能在市场上抢占先机。因此‘效率寻租’,即通过向执法人员行贿谋求快速通关,是海关领域腐败的一个显著特点。”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张志学介绍。 除了“效率寻租”外,利用自己在检验检疫等领域的执法裁量权,以借为名向监管对象索贿也是赛铁尔汗等人腐败的主要方式。在收受羊毛进口企业老板的贿赂后,赛铁尔汗让检疫人员只挑选质量优、观感好的产品查验,通过选择性执法帮助企业顺利通关。 除了传统执法领域外,随着近两年跨境电商、国际快件的迅猛发展,新型业态中的风险也在不断聚集,不少海关关员和各类海淘、代购相互勾连,利用监管漏洞走私带货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 从近年来查处海关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相当数量的腐败问题背后存在着大量“海外兵团”,即曾在海关工作,离职、退休、辞职后从事进出口业务或中介服务的人员汕头海关货管科相关人物相片,利用自己原来在海关的人脉充当掮客,通过吃喝宴请、送红包等方式发动人情攻势,为不法企业和海关关员搭建利益输送的通道。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统一部署,全国海关系统于2021年3月至10月开展“现场监管与外勤执法权力寻租”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打私反腐“一案双查”“组地关合作”等方式拓展问题线索渠道,截至8月份,42个直属海关已处置问题线索628件,共立案115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2人。 42个直属海关纪检机构全面起底2012年以来现场监管与外勤执法领域的问题线索,共起底问题线索5086件,新发现或重新处置线索92件;驻署纪检监察组加强监督指导,对直属海关16条可查性较强的问题线索挂牌督办。 文:梁建忠
2022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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