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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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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7
中国商务法规
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十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七条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八条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二十二条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九条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对外贸易法制,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五条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关税 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六十三条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对外贸易法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六条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四条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第七十五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十七条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八条海关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查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八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022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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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中国的对外贸易》
二、中国外贸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开放前,中国对外贸易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和国家统负盈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贸体制经历了由指令性计划管理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由经营权高度垄断到全面放开、由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转变。在中国争取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外贸体制逐步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建立起统一、开放、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对外贸易制度。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改革单一计划管理体制,下放外贸管理权和经营权,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并建立外汇调剂市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使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新的经营主体进入外贸领域,打破了国有外贸企业的垄断。此后,中国推行了外贸经营承包制,用指导性计划逐步取代指令性计划。按照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建立了出口退税制度。199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根据这一目标,对财政、税收、金融、外贸和外汇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1994年1月,中国政府取消对出口的所有财政补贴,进出口企业转变为完全自负盈亏。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调剂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外贸经营领域进行了企业股份化和进出口代理制试点。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颁布实施,确立了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等原则,奠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1996年12月,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与此同时,中国多次大幅度自主降低关税,减少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这些改革使中国初步建立起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充分发挥汇率、税收、关税、金融等经济杠杆作用的外贸管理体制和调控体系。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6年谈判,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中国扩大了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快推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在履行承诺过程中,中国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完善外贸法律法规体系,减少贸易壁垒和行政干预,理顺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职责,促进政府行为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推动开放型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加快对外经济贸易法制化建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其中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分别予以废止或修订。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减少和规范了行政许可程序,建立健全了贸易促进、贸易救济法律体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体系完整、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降低关税,削减非关税措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中国进口商品关税总水平从2001年的15.3%逐步降低到2005年的9.9%。到2005年1月,中国绝大多数关税削减承诺执行完毕。根据承诺,中国自2005年1月起全部取消对424个税号产品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对外贸易法制,仅仅保留了依据国际公约以及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为保证生命安全、保护环境实施进口管制产品的许可证管理。2010年,中国关税总水平已经降至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降至15.2%,工业品平均税率降至8.9%。关税约束率自2005年起一直维持在100%。 ——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7月起,中国政府对企业的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所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均可以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取消外贸经营权审批促进了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多元化外贸经营格局的形成。在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持续增长的同时,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进出口市场份额持续扩大,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经营主体。2010年,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出口分别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20.9%、53.8%和25.3%。 ——进一步扩大服务市场开放。中国认真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为境外服务商提供了包括金融、电信、建筑、分销、物流、旅游、教育等在内的广泛的市场准入机会。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分类的160个分部门中,中国开放了100个,开放范围已经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2010年,中国服务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3905家,实际利用外资487亿美元,占全国非金融领域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实际利用外资的比重分别为50.7%和46.1%。 ——营造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国通过建立、完善公平贸易法律制度和执法、监督机制,遏制与打击对外贸易经营中的侵权、倾销、走私、扰乱市场秩序等不公平贸易行为,努力为境内外企业提供一个宽松、公平、稳定的市场环境。中国政府依据国内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加强预警监测,同时利用贸易救济和反垄断调查等措施,对贸易伙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予以纠正对外贸易法制,维护国内产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中国与国际社会一起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严格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在实施经济刺激计划时平等地对待境内外产品,促进了境内外企业的公平竞争。 截至2010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中国认真履行承诺的实际行动得到世界贸易组织大多数成员的肯定。2006年、2008年和2010年,中国政府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三次贸易政策审议。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已经融入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市场意识、开放意识、公平竞争意识、法治精神和知识产权观念等在中国更加深入人心,推动了中国经济进一步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
2022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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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改革开放40年海关执法护航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编者的话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肩负着监管、征税、缉私、统计及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等重要职责,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和主权的象征,与国家、民族命运息息相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海关恢复征收关税和编制海关统计,各项工作重新走上正轨。1994年9月,海关开始履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从首建制度到赢得世界性赞誉,中国海关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门筑起了一道知识产权保护防线。1999年,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组建,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两种手段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走私斗争。 进入21世纪,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海关继续加强现代化建设,推动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建成“耳聪目明”的智能型海关。当前,海关管理职能进一步向口岸反恐维稳、促进贸易便利与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协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职能延伸和拓展,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改革开放40年 海关执法护航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法制日报记者 蔡岩红 引言 一艘缉私艇,静静停靠在中国海关博物馆的展位上。 虽然,这艘退役多年的缉私艇外表平淡无奇,但它却见证了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也见证了中国海关把好国门的执法历程。 改革开放40年,海关业务发展给出了靓丽数据。 海关查获走私案值,从1980年的0.5亿元人民币到2017年的491亿元人民币,增长了908.8倍。 截至2017年年底,海关累计查获侵权货物25万批次,涉及货物数量21亿件,货值54.2亿元;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6.5万件,共有104个国家和地区的1.5万家企业从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获益。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海关与时俱进,守好国门,为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去过中国海关博物馆的人,大都会被那艘长58米、宽7.8米的“海关902”缉私艇所吸引。 这艘艇不仅战功赫赫,查获过近千起总值3.4亿元的海上走私案,而且还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见证者。 1992年1月23日,邓小平同志搭乘此艇从深圳到珠海,途中在艇上畅谈了著名南巡讲话的部分内容。 我国40年的改革开放,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1978年到2017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从206.4亿美元提高到4.1万亿美元。海关处于国家对外贸易第一线,在遏制国际贸易中的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组建缉私警察队伍 遏制大规模走私维护经济秩序 20世纪80年代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手表还算是奢侈之物。一块“上海牌”手表价值120元人民币,顶上一些人半年的工资。就在上世纪80年代初,南方沿海地区突然冒出一些走私货物市场,兜售便宜且具有多种功能的电子表。这些电子表,都是通过走私渠道进入国内市场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调整、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整个国民经济活跃起来,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通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经济立法和管理工作跟不上,走私活动泛滥起来。”20世纪80年代时任海关总署副署长的宿世芳曾撰文回忆。 那时,广东、福建、浙江三省部分沿海地区出现群众性走私现象,港澳台地区专营走私船在沿海活动频繁,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公开的私货集市。据不完全统计,1980年仅福州、厦门、黄埔、汕尾、大铲5个海关(分关)就查获走私手表11.6万余只、收录两用机5000多台、电视机800多台、布料13万余码,还有大批的洋杂物品等。 1981年,国务院成立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国打击走私工作,先后4次召开全国打私工作会议,组织实施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 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部署,将查缉走私列为工作重点,召开3次全国海关查私工作会议,恢复在沿边沿海非设关地的缉私工作,陆续在沿边沿海海关重建海上缉私船队和陆上缉私队,积极打击走私。群众性走私势头被很快遏制。 1985年到1998年间,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对原来的国营、集体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政策。此时,一些单位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开始参与走私,案值巨大,其间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广东湛江“9898”案和福建厦门远华案。这些走私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扰乱了国内市场,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 1984年至1991年间,仅全国海关查获的法人走私案件就达9059起,案值22亿元,案值占同期总案值近六成。 基于严峻的走私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在1998年7月召开全国打私工作会议作出三项重大决策:改革缉私体制、在海关组建缉私警察、权力部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1999年1月5日,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正式成立,后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我国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公安部门的一个新警种——缉私警察诞生。海关缉私警察组建后,拥有了刑事执法权,解决了长期以来对走私犯罪刑事打击力度不足的状况,这是打私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以前海关没有刑事执法权,有的走私分子很嚣张,他们不怕罚款,有的被海关查获后,还希望办案人员赶快结案,以便抓紧时间再去走私,将损失补回来。而海关缉私警察组建并拥有刑事执法权后,走私分子闻风丧胆,因为他们最怕追究刑事责任。”时任海关总署缉私局局长的金时锋说。 很快,走私分子尝到了缉私警的厉害。 “1999年4月20日,当时我们下属的惠州港缉私支局在徽州港码头查缉一个红油走私案。当时只有3名缉私警,走私分子有20多人,手持木棒、石头进行围攻。在这种危急情况下,一名缉私警手持微型冲锋枪,对天空打了4枪。这一下子把走私分子震住了,最后人赃俱获。”深圳海关缉私局蛇口分局局长陈代清曾回忆说。这是“中国缉私警察打响的第一枪”。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批示:“打得好,还要狠狠地打。” 1999年,海关缉私警察组建的第一年就抓获走私分子3000多人,而当时海关缉私警察总共只有3077人,平均每人抓获一名走私分子。当年海关税收从1998年的879亿元,猛增到1590.7亿元,一年增长了81%。 1999年至2008年,缉私警察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12712起,案值1521亿元,抓获走私犯罪嫌疑人32578人,并参与引渡赖昌兴回国认罪服法,持续有效地遏制了大规模走私势头。 高密度集群式打击 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健康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极大压缩了走私空间。然而,走私带来的暴利依然让不少人甘愿铤而走险。从口岸到海上,海关缉私力量与走私分子的较量从未停歇。 进入新世纪以来,走私对象发生了变化,不仅是各种工业产品,夹藏在走私船舶和货柜里的,还有农产品,甚至各种废物垃圾。走私带来的危害不仅是扰乱国内市场经济秩序,还直接影响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一系列新课题、新挑战摆在中国海关面前,回应这些课题和挑战的是一系列有针对性、高密度、集群式、全链条的集中打击。 2012年,海关总署集全国海关之力,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群众健康以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走私活动和不法行为。这一被称为“国门之盾”的行动,部署开展19个专项行动,立案侦办涉嫌偷逃税额千万元以上的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80起,全年查办各类走私案件数创近10年来新高。 次年对外贸易法制,10个直属海关联合破获一起特大走私农产品系列案,涉案走私花生多达13万吨,相当于我国花生主产区一个种植大县一年的花生总产量。由此可见,农产品走私活动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危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 农产品走私势头引起中国海关高度关注。大量农产品走私不仅偷逃应缴税款,还冲击国内相关种植业、加工业。2014年,海关总署部署全国海关集中开展打击农产品走私“绿风”专项行动,行动持续了整一年,查获农产品走私犯罪案件638起,案值379.6亿元。 就在海关查获特大农产品系列案的2013年,中国海关向“洋垃圾”亮剑。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各种旗号,从国外非法进口电子垃圾、生活垃圾、工业矿渣等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给环境卫生等带来严重危害。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2013年,海关总署决定开展为期十个月的“绿篱”专项行动,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监管和打击“洋垃圾”走私。其间,在海关总署统一指挥和广东分署的具体协调下,广州、大连、天津海关缉私局开展大规模缉私行动,一举摧毁一个跨国、跨地区的特大走私团伙,查明这一走私团伙自2013年以来共走私电子垃圾72000多吨。 阻击“洋垃圾”的战役持续进行。 2018年5月22日凌晨6时,在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的指挥下,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2018”专项第三轮集中行动在广东分署和25个直属海关参与下,在北京等17个省(区、市)同步开展收网行动,其间出动警力1291人,这是近年来海关开展的最大规模打击“洋垃圾”走私集中行动。 仅2018年上半年,全国海关针对“洋垃圾”走私开展了3轮集中打击,共刑事立案25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9人,打掉走私犯罪团伙81个,查获各类走私废物21.7万吨,查证走私废塑料、废矿渣、废五金共93万吨。 过去10年间,中国海关缉私部门共立案侦办走私固体废物、化学品、破坏臭氧层物质等犯罪案件700多起,查证各类固体废物237万吨,破坏臭氧层物质9700吨。 2017年9月,中国海关缉私局获得亚洲环境执法奖的机构奖,时任局长刘晓辉获个人奖。这是中国海关缉私部门首次获得这一奖项。这一奖项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设立,旨在表彰和奖励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亚洲组织和个人。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助力国内企业突破侵权困境 在打击走私的同时,中国海关肩负起另一项重要职责——知识产权保护。如今,这项工作成为海关护航改革开放的另一战场。 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是从打击走私盗版光盘起步。 在浙江义乌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示中心,存放着一件极不起眼的展品——CD光盘,其表面已无光泽,且有不少划痕。 “这可是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史上堪称‘镇馆之宝’的物件。”义乌海关知识产权科副科长潘登告诉记者,这是一张盗版CD的母盘,是我国海关在查获的第一宗侵权案中截获的。 1994年9月6日,深圳海关所属皇岗海关在快递渠道查扣了包括母盘在内的4750张盗版CD。中国海关阻击侵权假冒的工作就此展开。 1995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同年,海关建立备案制度,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照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得知海关启动申请备案后,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6年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备案申请。 当时,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正面临侵权危机。 “改革开放初期,‘银河’可以说是上海乃至中国纺织品出口的一面旗帜。”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龚培德回忆说,1985年“银河”商标产品年出口量达到1.3亿美元。“银河”牌棉涤纶布畅销国际市场后,假冒侵权产品也随之而来,致使“银河”牌商标被迫退出美国、欧洲一些国家等市场,年出口量一度跌到3000万美元的谷底。 “由于当时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对侵权行为没有针对性地打击监管,上海纺织的困境也是当时国内自主品牌困境的缩影。”上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负责人说。 受理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知识产权备案申请后,很快上海海关打响头炮,查获两起假冒“银河”商标案件。全国海关也展开了严密监控,先后查获假冒“银河”系列商标的出口侵权案件50多起。如今,这家企业已突破假货包围,在国际市场保持稳健发展步伐。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进出口贸易提速,更多国内企业走出国门,进军国际市场。在这一过程中,更多企业遇到了上海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曾遭遇的问题,也获得了同样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自1995年10月建立备案制度到2017年,海关总署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已达6.5万件,其中涉及自主知识产权已累计达2.3万余项。依备案,2008年以来,全国海关累计扣留侵犯国内企业知识产权货物数量超过2亿件,约占海关查扣全部侵权货物的12.5%,2016年、2017年扣留侵犯国内企业知识产权货物数量分别占当年全部扣留侵权货物的18.2%、32.4%,呈显著上升态势。 近年来,中国海关加大对我国企业自主品牌保护的力度,开展了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塑计划“龙腾”行动。 在2017年海关总署开展的“龙腾”行动中,海关对确定的150家国内重点企业2000多项知识产权实施重点保护。其间,全国海关共扣留侵权货物311万件,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7442万元。 参与这项行动的企业普遍反映,海外市场得到显著净化。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欧洲市场占有率同比增长100%;安琪酵母、上工申贝、湖北仙光日化等企业在境外市场占有率均有10%至30%的增幅。 在实施重点保护的同时,海关紧跟时代潮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多措并举提升执法效能,着力提高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精准度。为防范侵权行为人通过变换出口申报地的方式逃避海关知识产权监管,在珠三角、长三角、海西、京津冀等地区海关建立知识产权区域执法合作机制,通过强化信息交流、情报共享、案件协查对外贸易法制,着力防范侵权假冒商品口岸漂移。 目前,中国海关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关建立了合作机制。2015年9月,国际刑警组织授予中国海关“国际知识产权犯罪调查合作奖”,以表彰中国海关在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方面的卓越表现。目前,4000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在海关总署办理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结语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海关的发展紧紧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 1999年,海关确立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工作方针。2002年,海关确立“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工作方针。2011年,海关提出“把好国门,做好服务,防好风险,带好队伍”工作总体要求。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海关与时俱进,始终为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共赢保驾护航。
2022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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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之十三:对外贸易多元扩大
——新中国50年系列分析报告之十三 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而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由于受国内外各种条件的限制,对外贸易是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扩大再生产的补充手段,其发展受到很大制约。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外贸易无论从量上还是质上都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飞跃,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 一、中国外贸体制的变迁 (一)1949年至1978年。中国实行了高度集中统一的外贸体制,国家集外贸经营、管理于一体,统负盈亏。在这30年中,中国外贸体制的变迁又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6年)。新中国建国初期,国家确定了“独立自主、集中统一”的外贸工作原则和方针。特别是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的《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对外贸易基础。从此,中国社会主义的对外贸易走上了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的道路。第二阶段(1957--1978年)。在对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中国的进出口业务全部由国营外贸专业公司垄断经营,并严格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出口实行收购制,进口实行拨交制,盈亏由国家统负,从而结束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并存经营的对外贸易的格局,建立起高度集中统一、政企不分的外贸体制。 (二)1979年至现在。在改革开放路线指引下,中国对原有外贸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这20多年中,中国外贸体制改革走过了以下4 个发展阶段。 1979-1987年的放权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改革了高度集中的经营体制,增设对外贸易口岸,下放外贸经营权,改革单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体制;完善外贸管理,重新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建立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探索促进工贸(技贸、农贸)结合的途径;鼓励出口,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等。在外贸管理上,实行中央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规划,中央和省分级管理。 1988-1990年的推行承包经营制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全行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核定地方和外贸总公司的出口收汇、上缴外汇和经济效益指标;各专业外贸进出口总公司与大部分省市外贸专业分公司脱钩;国家开始运用价格、汇率、利率、退税、出口信贷等经济手段调控对外贸易。 1991-1993年的深化改革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取消补贴,大力推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从1991年1月1日起,国务院通过调整和改革汇率机制、统一外汇留成,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取消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彻底打破实行多年的“大锅饭”机制,使外贸企业开始走上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道路。 1994年至现在的综合配套改革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按照中共十四大确定方针,实行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和推行代理制。外贸宏观调控体系和经营机制逐步完善,外经贸协调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二、对外贸易格局的重大变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外贸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 (一)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出口贸易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50年代。由于中国经济基础薄弱,又受到西方国家的封锁,中国出口额很小,每年只有数亿美元。后来,在发展对原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贸易的基础上,出口额逐年增长,到1959年达到22.6亿美元,9 年间每年平均增长17% 。第二阶段是60年代到7O年代初期。这期间,中苏关系破裂,中国对原苏联、东欧国家贸易急剧缩减,与欧美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等第三世界国家的贸易渠道尚未开通,中国对外贸易进入了徘徊的局面,1971年出口额只有26.4亿美元,12年间每年平均仅增长 l.3%。第三阶段是1972-1978年。这期间,由于中国石油工业的崛起和打开了与西方发达国家及与第三世界国家发展贸易的大门,出口额有了较大的增长。1978年达 97.5 亿美元,7 年间每年平均增长2O.5%。第四阶段是 1979年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新时期。这期间,中国出口规模迅速扩大, 1979年出口额突破100亿美元,1989年突破 500亿美元,1993年突破1000亿美元,1998年达到1837.6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了17倍,年均增长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进口贸易大体上与出口贸易一致平衡发展。50年代进口高速增长。1950年中国进口额只有5.8亿美元,1959年达到21.2亿美元,9年间年平均递增15.8%。60年代至7O年代初,进口额徘徊在20亿美元上下。1960-1971年间进口额年均增长O.3%。1972年到 1978年,进口高速增长。1978年进口额达108.9亿美元,7 年间年平均递增25.6%。改革开放以来,进口规模越来越大,198O年突破 200亿美元,1988年突破 5OO亿美元,1993年突破1O0O亿美元,1998年进口额达到1401.7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了近12倍,年均递增14.5%。 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进出口额占世界贸易的比重日益增大,1978年中国在世界贸易排名中居第32位,到1998年上升到第11位,其中出口在世界出口贸易排名中居第9位;进口在世界进口贸易中的排名居第11位。 (二)进出口商品结构不断改善 随着中国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出口商品结构不断改善,工业制成品出口所占比重逐渐超过初级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比重上升。5O年代,中国出口商品以农副产品为主,其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平均为 42.2%;60年代,轻纺工业发展较快,其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平均为 45%;7O年代重工业的发展使其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由6O年代末的21.4%上升到70年代的31.9%。80年代,中国在巩固发展轻纺产品出口的同时,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出口,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改善,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达到 80%,其中机电产品和纺织品及服装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分别上升到15.8%和25%。90年代,出口产品高附加值和多元化取得重大进展,1998年工业制成品比重上升到88.8 %,出口额达1631.6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35.7倍,其中机电产品出口达 665.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36.2%,连续4 年超过纺织品,成为中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尤其是技术含量高、加工程度深、附加值较大的机械及运输设备出口所占比重由 1977 年的4.9%上升到27.3%。 中国进口商品的结构一直以工业制成品为主,但其结构也发生了变化。5O年代,中国主要进口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和原材料,其占进口总额的比重高达92% ,这对推动工农业生产起了重大作用。60年代,由于自然灾害影响,农业欠收,中国开始大量进口粮食、棉花和食糖等生活资料。前期,生活资料进口约占进口总额4O% 左右,对保障供给、解决人民生活需要起了重要补充作用。60年代后期及70年代,生活资料进口比重基本上维持在20%左右。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的需求不断扩大,进口相应增长,工业制成品进口增长尤快。1980年工业制成品进口比重为65.2%,1983年提高到72.8%,1984年后,一直保持在80%以上,1998年工业制成品进口达1172.1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为 83.6%,其中机电产品进口638.7亿美元,比 1980年增长近10倍对外贸易法制,占进口总额的 45.6%。大量机电产品的进口加快了中国企业技术改造的步伐,促进了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三)国际贸易市场向多元化发展 建国初期,由于帝国主义对新中国的经济封锁,中国对外贸易主要是与社会主义国家进行,50年代初与中国开展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有60多个,随中国对外经济关系的改善,中国对外贸易伙伴不断增加,到1980年与中国开展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上升到180 个左右,到1998年,中国已与世界 227个国家(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逐步形成了以日本、香港、欧盟、美国为主,周边国家和地区为辅的贸易市场格局。 目前中国已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起稳定的经贸关系,1980年,中国对其出口在l亿美元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有19个,从其进口在1亿美元以上的国家和地区有29个,1989年,分别增加到37个和47个,到1998年分别上升到75个和50个。随着贸易国别的增加,各贸易伙伴的位次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到1998年中国对其出口额最多的前十位贸易伙伴依次为:香港、美国、日本、德国、韩国、荷兰、英国、新加坡、台湾、法国,对这10个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额合计占中国出口贸易总额的76.4%。中国从其进口额最多的前十位贸易伙伴依次为:日本、美国、台湾、韩国、德国、香港、新加坡、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从这10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额合计占中国进口贸易总额的74.3%。 (四)灵活多样的贸易方式拓展了对外贸易领域 在发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5O年代,中国主要和苏联及东欧国家发展政府协议记帐贸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西方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贸易的发展,在大力开展一般贸易的基础上,中国又发展了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图(样)加工的出口贸易及补偿贸易。1980年一般贸易占中国贸易总额的 94.3%,加工贸易只占4.4%。到1998年中国加工贸易进出口额高达 1730.4亿美元 ,比1980年增长了102.6倍,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达53.4%,超过了一般贸易的进出口额,成为中国目前最主要的对外贸易方式。同时,边境小额贸易也得到较快发展, 贸易额从1980年的0.12亿美元增加到1998年的20.2亿美元。目前,中国已形成了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争相发展,多种贸易方式共同推动对外贸易不断扩大的局面。 (五)外商投资企业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随着1979年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诞生,中国对外资敞开了大门,外商投资企业从无到有,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但在改革开放初,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突出,1981年出口额仅占中国出口总额的0.1%,进口额占0.5%。到1990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比重达12.6%,进口额比重达23.1%。进入九十年代,随着外商来华投资迅猛增加,大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了经营期,其进出口额随之大幅度增加,占中国对外贸易的份额逐年上升,在中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到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达 809.6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44.1%,进口767.2亿美元,占54.7%。 三、对外贸易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加强 (一)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对外贸易作为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通的桥梁,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民经济发展对外贸的依赖程度不断加强 。外贸依存度由1978年的9.8%上升到1998年的 33.8%,其中出口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1978年的4.6 %上升到1998年的18.9%,进口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5.2%提高到14.9%。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变化主要得益于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并表明中国经济参与国际分工和交换的深度与广度有显著的提高,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越来越相互融为一体。中国利用“两种资源”、开发“两个市场”,使中国国内生产尤其是工业生产所创造的价值,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国际分工实现的份额越来越大,对外贸易已成为推动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对外贸易发展为中国改革和开放创造了基本条件 对外贸易的发展使中国外汇储备和国际经济实力迅速提高,为中国改革和开放的持续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外汇紧缺一直是制约进口原材料、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及利用外资的不利因素。1979年中国外汇储备仅为 8.4亿美元,到1998年达1449.6亿美元。对外贸易出口收汇能力的不断增强,不仅提高了中国对外债的承受能力,同时增强了中国的综合国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特别是制造业设备的更新大大促进了中国生产力的提高,这与对外贸易的杰出贡献密不可分。 先进技术、设备的进口不断扩大,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创造了条件。中国技术引进以成套设备和技术许可为主,主要涉及能源、机械、电子、石化、冶金、纺织、邮电、交通等行业,先进技术与国内企业结合促进了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同时加快了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对外贸易的发展扩大了劳动就业 中国的出口产品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据测算,每出口1 亿元的工业品可为1.2 万人提供就业机会,按近年来的出口规模计算,中国出口的工业品可以扩大就业人数大约4000多万人。同时进口也为扩大劳动就业起到了促进作用,按国内每亿元工业生产成本约容纳8000个劳动力计算,1998年进口的生产资料可大约解决3000万人左右的就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对外经贸一直是改革开放的主力军,为整个改革开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经济发展中不断释放出能量。 (四)出口的多样化与放开经营促进了企业改革的进程 从党的十三大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方针的提出,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提出了中国利用市场机制走向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方向。依靠市场机制发展出口的一个最重要的政策就是放开经营,外贸改革特别是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改革,使中国外贸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外贸企业间的竞争也不断加剧,竞争提高了外贸企业的效益,促使外贸企业在技术、组织和管理上取得进展。众多的外贸企业同国际市场接触,并将这一过程中得到的信息向其他企业进行传播,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发生联系,从而使中国经济更多分享了对外贸易带来的间接好处。 四、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型外贸体制正在初步形成 外经贸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点,从1979年着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时起,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即开始了一系列的动作,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外贸体制正在初步形成。 (一)逐步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外贸宏现调控体系 1、不断强化经济调控手段,其中包括:改革汇率制度,强化外贸企业自负盈亏机制,逐步降低关税,清理非法定减免关税,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实行有利于外贸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设立出口商品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国家成立进出口银行,对资本货物出口提供信贷支持,对出口贸易提供风险担保。 2、对外贸易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与经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1997年3月 25日,在《对外贸易法》基础上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标志着中国正式建立起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反倾销反补贴机制。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和细则,也在陆续颁布和施行。 3、外贸管理体制得到了进一步改革 中国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取消指令性计划,对部分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随着出口指令性计划的取消,国家进一步改革了进出口商品经营办法,大量减少主动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品种。目前,出口管理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为11种、60个税号。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5种、376个税号。对配额许可证商品按效益、公开、公正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配额有偿招标、拍卖或规则化分配。 (二)外贸经营体制正在改变 赋予更多有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科研院所等各类经济实体以外贸经营权,形成了贸工、贸农、贸技、贸商等各部门相结合,外经贸企业、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科研院所和外商等共同参与外经贸经营的新格局。目前,全国共有各类外经贸企业23000多家。从1999年1月 1日起凡符合《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的暂行规定》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享受与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同等待遇。1996年9月 30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对外贸易法制,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1997年 7月,东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及中技一鲜京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和深圳获准设立。 扩大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登记备案制范围,并通过试点逐步过渡到完全的登记备案制。为了稳步实行外贸经营从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在1997年对 5个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实行自动登记试点的基础上,1998年对1000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实行了登记备案制。 大力推行外贸代理制,加快实现外贸经营方式从传统的收购制向服务型的代理制转变。推行外贸代理制的重点是鼓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机电产品和代理广大中小生产企业的产品。代理制的实行可以引导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发挥各自优势,有利于提高外贸出口整体效益。 (三)建立健全外贸协调服务机制 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建设。改进商会职能,加强商会领导机构,进行民主选举会长的试点;完善社会监督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发挥学会、协会的信息服务功能;建立必要的法律、会计、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服务,并对企业经营进行社会监督。加强外经贸信息网络建设,通过国际互联网向全世界输送广交会的有关信息,电脑网络化技术在外贸领域得到进一步推广。 (四)完善贸易促进措施 每年春秋两季举办的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是中国外经贸企业联系国外客商的一条重要贸易渠道。与此同时,各种区域性的小型交易会,如华东出口商品交易会、天津出口商品交易会、大连出口商品交易会、昆明出口商品交易会以及各种地方性的对外经贸洽谈会(如哈尔滨洽谈会)在中国对外经贸交往和促进企业出口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推动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在境外举办各种宣传中国出口商品的展览会,并在有条件的地区组建贸易中心和分拨中心。目前,外经贸部已陆续在非洲东西南北中5 个地区的10个国家设立了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中心,为国企内业开拓对非洲贸易、投资建厂及工程承包牵线搭桥。其中,设在埃及、几内亚,喀麦隆、尼日利亚、马里、加蓬和科特迪瓦等地的7 个中心已经开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体制发生的根本变化,使中国在参与世界经贸活动中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在新世纪继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022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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